隱私權政策及平台條款
一、本條款適用範圍
本條款內容,包括本網站處理台端使用本網站及本公司受託處理事務時,所涉及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與保護。本條款不適用於本網站以外的相關連結網站,也不適用於非本網站所委託或參與管理的人員。
二、本公司之服務
本公司係為提供創業者一條快速、透明、價格合理的管道,協助業者成立公司行號,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範圍(下稱「本服務」)及流程如下(實際服務視委任事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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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辦人至本網站輸入並提供相關資料及文件;
- 本公司協助辦理公司名稱暨所營事業預查;
- 申辦人、合夥人、股東、監察人上傳相關文件;
- 申辦人、合夥人、股東、監察人閱覽並使用配合第三方電子簽章服務簽署相關文件;
- 本公司協助代刻印鑑,及/或經授權協助用印相關文件;
- 本公司將相關資料交給合作之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資本簽證等事宜;
- 本公司將申請文件遞交至主管機關進行審核;
- 本公司將核准文件及印鑑一併郵寄給申辦人;
- 本公司協助填寫並向國稅局繳交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及
- 其他與公司行號設立相關之服務,視實際委任事項而定。
如本公司因提供台端服務而受有任何損害或處罰時,台端應補償之;但其係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本公司對台端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因契約、侵權行為或其他法律或衡平理論所生者),以台端就服務事項已給付之全部服務費用為上限。台端同意就因服務事項所生之責任,將僅向本公司求償或進行相關程序,不得對本公司之股東、董監事、經理人、顧問、員工或其他相關人員求償或進行相關程序。
任一方均得不附理由隨時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時,除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服務事項無法完成之情形外,本公司無退還已收款項(如有)之義務。
退款政策
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屬於『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及『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 ,並無提供7日鑑賞期。但考量到一般創業著難免遇到不可抗力而不得繼續正常申辦,本公司有條件提供全部及部分退費機制:
設立/變更代辦:付款後7日內且尚未提交資料供內部審查得審請全額退費,若已提交資料至內部審查後辦理退費則酌收 $1,000 作業費。若超過7日或已由我們送出名稱預查/變更辦理則不得辦理退費。
資本簽證代辦:申請資料寄至合作會計師前得以全額退費,其餘不得辦理退費。若有發生會計師審查中發現委託人有隱瞞相關事項,拒絕或延遲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會計師有權終止委任,本公司恕不退費。
地址預審:尚未執行前得以全額退費,若已開始作業則不得辦理退費。
EasyTax 線上記帳:本服務屬於全線上訂閱式服務,月租用戶得隨時向本公司提出終止服務請求。年租用戶若欲提前終止服務得支付違約金後終止服務。用戶若提出終止合約,自當期合約終止後,本公司無帳務及稅務銜接之義務,用戶須自行負責準時申報或其他相關義務。
年租用戶享有優惠折扣,若提前解約則同意放棄優惠折扣待遇,並使用等同服務正常月租金做為計算。違約金計算:(已使用合約期數 x 無優惠月租費用) – (已使用合約期數 x 優惠月租費用) + ((合約剩餘期數 x 無優惠月租費用) x 50%)
電子發票服務:本服務屬於全線上訂閱式服務,月租用戶得隨時向本公司提出終止服務請求。惟本公司一但受理,設定費及代辦費則無法退費。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一) 個人資料之類別:
1. 依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所定之分類,而與業務經營有關且擬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之個人資料類別如下:[(1)識別類:(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2)特徵類:(C011)個人描述;(4)社會情況:(C031)住家及設施;(C032)財產;(C033)移民情形;(C034)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C092)資料主體提供之財貨或服務;(8)商業資訊:(C101)資料主體之商業活動;(C102)約定或契約;(C103)與營業有關之執照;(10)其他各類資訊:(C131)書面文件之檢索;及/或(C132)未分類之資料。
2. 其他在契約或其他資訊中所提供而足以辨識台端身分之個人資訊,或任何其他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台端姓名、電郵地址、電話號碼、地址、職位、工作情況、任何其他得用以辨識台端身分資料、及現行法律或任何未來施行或修正之法律所允許範圍內之其他資訊。
(二) 利用之期間
於本公司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並以期間較長者為準:
- 台端與本公司契約關係終止後之 10 年期間。
-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三) 利用之地區
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於本條款第二條第(五)項利用之對象之國內外所在地,以及中華民國、美國以及歐洲地區。
(四) 利用之對象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之對象為:
- 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職員、受僱人、代理人及顧問)、本公司之分支機構、關係企業及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其職員、受僱人、代理人、顧問)、或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個人、組織、平台或機構(含受本公司委託提供委外服務之個人或機構或委託本公司提供服務之個人、組織、平台或機構)或顧問。
- 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之政府機關及部會、包括但不限於各主管機關、機關授權之機構或組織、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交割銀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機構。
(註:關係企業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受控制或與本公司受共同控制之組織或機構。本條款下關係企業及本公司聘雇之服務提供者,合稱「關係企業及第三方」。)
(五) 利用之方式
(六) 台端權利與行使方式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若台端擬行使上述任一權利,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提出書面請求,本公司將依台端之請求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七)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四、個人資料之正確性
五、本條款之修訂
六、資料之保護
- 本網站主機均設有防火牆、防毒系統等相關的各項資訊安全設備及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加以保護網站及台端的個人資料採用嚴格的保護措施,只由經過授權的人員才能接觸台端的個人資料,相關處理人員皆簽署保密合約,如有違反保密義者,將會受到相關的法律處分。
- 如有業務委託本網站相關單位提供相關資料時,我們會要求其遵守保密義務,並採取相當之檢查程序以確定其將確實遵守。
- 台端如發現帳號密碼不慎遺失或遭冒用,請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協助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七、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效力
- 本公司及台端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依本條款傳送或交換之任何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 依本條款傳送或交換之任何電子文件,本公司及台端雙方同意使用電子簽章,並以電子簽章簽署,其效力與簽章之原本相同。(電子簽章係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 本公司及台端雙方同意,以本公司選定第三方電子簽章工具(經主管機關或法令認定採用演算法與資通安全技術而具電子簽章效力者)進行電子簽章之簽署。
八、代刻印章及用印授權
- 台端茲同意授權,本公司為辦理本服務之目的,製作、保存及使用台端及/或台端公司/機構之中文或外文印章。
- 台端及/或台端公司/機構同意,本公司不負擔就製作、保存及使用該印章所生之任何責任、費用及成本(包括但不限於訴訟及律師費用)。
九、本網站對外的相關連結
十、第三方利用與分析服務
十一、Cookie之使用
十二、本網站及本公司服務之使用
十三、責任限制
- 本公司就本網站服務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且不保證網站服務之速度、安全性、可靠性、完整性、正確性及不中斷,亦不保證本網站資訊內容之正確、完整及適當得宜。
- 本公司不保證郵件、檔案或資料之傳送及儲存均係可靠且正確無誤,亦不保證所儲存或所傳送之郵件、檔案或資料之安全性、可靠性、完整性、正確性及不中斷等,如因郵件、檔案或資料傳送或儲存失敗、遺失或錯誤等所致之任何損害,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四、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 本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之法令。本條款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他相關法律爭議,均依據中華民國法令。
- 任何因本條款所生或與本條款有關之爭議,本公司及台端雙方均同意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就該爭議進行審理。